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4-12-02 16:31) 点击:151 |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 一、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 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一定情况下,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比如行为人自己观看淫秽物品,对于他人围观不闻不问,因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即可按本罪论处。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使他人分享刺激,或者以此讨好他人或引诱他人堕落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因为工作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误将有淫秽物内容的书刊、图片等传播出去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而这里说的传播,是指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等。而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现实生活中,即使公安部门打击的很严,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仍然存在。今天已经给大家介绍了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认定以及量刑标准,如果您身边有遇到类似的情况或者想了解更多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进一步了解。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