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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及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08 17:28)    点击:255

  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及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

  一、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商如果违反城市规划自建商品房并将其预售,真正受到损失的将会是善意购买人。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4)已经同金融机构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5)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

  (1)双方的名称、地址,法人组织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名。

  (2)标的,即预售商品的位置、编号。

  (3)数量,预售商品房的数量,面积应以平方米来计算,并明确的是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或其他面积。

  (4)价款即房屋的价金,如每平方米多少元。不仅应标明单价,还应标明总价;我国《房地产管理法》虽然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预售款征收的数额和期限却没有统一的规定,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根据建设部的规定,预收商品房预售款,在房屋开工建设时不得超过40%,待建房工作量完成一半时再收至60%,到房屋封顶可收至95%,到房屋交付使用时再全部收取。

  (5)交付方式和期限,包括预售款的支付方式和房屋的交付方式。

  (6)房屋使用性质,明确是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还是经营用房或其他用房。

  (7)房屋产权转移的方式、期限。

  (8)违约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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